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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既有建筑工程建设行为行政执法工作的通知
来源: | 发布时间: 2021-08-27 | | 分享到:

各市、区住建局(委),苏州工业园区规建委;各相关处室、直属单位:

根据《苏州市既有建筑安全隐患大排查大整治专项实施方案》,经研究,现就进一步加强既有建筑工程建设行为行政执法工作相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重点查处内容

根据《苏州市既有建筑安全隐患大排查大整治专项实施方案》,重点查处全市行政区域内“七大类”既有建筑工程建设行为中涉及无资质设计、无资质施工、无施工许可、无竣工验收和擅自改变房屋结构等违法行为。

二、工作要求

   1.对照正面清单,查处违法行为。各地应实现施工许可清单和小型(临时)建设工程项目清单的数据共享,管理联动,严格监管既有建筑改建、扩建、装修工程。压实小型(临时)建设工程中既有建筑项目的乡镇政府属地监管责任,对照小型(临时)建设工程项目清单织密巡查网络。充分依托属地网格化监管体系,对应办未办施工许可手续的违法建设行为,以及无资质承揽、无竣工验收、擅自改变房屋结构等行为,加大查处力度。

2.强化部门联动,凝聚执法合力。按照“统筹推进、部门协同”的原则,强化既有建筑工程建设行为行政执法联动,建立规范的行业监管和行政处罚的工作衔接机制。各地住建部门、局机关相关处室及直属单位在行业监管或排查中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应及时移交有相应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执法机构。相应行政处罚权已下放的,原实施机关应加强监督、指导工作。

3.严格执法程序,规范执法行为。各行政执法机构应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案件的受理、处置,依照法定权限、程序,严格落实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规范开展执法工作。

4.落实闭环管理,构建长效机制。严格实行违法行为整改销号制度,对违法行为整改落实情况及时进行回头看,对逾期未整改的违法行为应依法采取有力措施,确保违法行为应停尽停,应改尽改,隐患消除。对于抗拒执法的,要及时提请公安部门协助配合,依法严肃查处。行政处罚结果应结合信用惩戒,构建既有建筑工程建设违法行为监管长效机制。

5.推进以案释法,营造法治氛围。各地住建部门应将巡查与普法工作有机结合,综合利用各类宣传方式,积极宣传排查整治行动中的典型案例,扩大行政执法宣传覆盖面,从而巩固和扩大排查整治成果。

三、工作保障

1.强化组织保障。各地住建部门应及时部署辖区内既有建筑工程建设行为行政执法工作,成立专项工作组,做好组织、统筹、协调、督查等工作,确保相关工作有序推进。

2.完善工作机制。应建立责任清单制度,实行限时办结制度,明确每项工作、每个环节的责任主体和完成时限,确保责任压实到位。积极落实联席会议制度、月报制度、违法线索移送及受理制度、问题通报制度等工作机制,着力提升工作效能。

3.加强执法监督。市住建局将对既有建筑工程建设行为行政执法工作进行督查。督查工作将通过听取汇报、查台账、走访执法相对人、随同执法等方式进行,督查结果将予以通报。


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1年8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