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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切实做好建筑施工领域常态化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
来源: | 发布时间: 2021-08-05 | | 分享到:

关于切实做好建筑施工领域常态化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

苏建函质〔2021〕269号

各市、区住建局(委),苏州工业园区规建委,各有关单位:

根据省、市疫情防控有关要求,为切实做好全市建筑施工领域新冠肺炎疫情常态化防控工作,保障建筑施工领域从业人员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现就做好全市建筑施工领域疫情防控工作通知如下:

一、健全疫情防范控制体系

各市、区住建部门要严格按照疫情防控各项工作要求,结合房屋市政工程特点,督促指导辖区内各工程项目进一步健全疫情防控工作体系,严格落实疫情防控各方责任,建立疫情防控应急处置预案,强化检疫查验和健康防护。每个工程项目应成立由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任组长、施工、监理单位项目负责人任副组长,项目关键岗位人员任组员的常态化疫情防控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项目领导小组”),统一领导所在工程项目常态化疫情防控工作。

二、从严做好从业人员管控

1.开展全面摸排。各市、区住建部门及其工程安监机构要督促辖区内工程项目对所有从业人员进行情况摸排统计,按照省、市疫情防控有关要求,积极配合落实健康管理措施。

2.减少离苏出行。工程项目从业人员要合理安排出行,尽量减少不必要的外出旅游或探亲,特别是要避免前往疫情中高风险地区。确需外出的,必须严格执行员工离苏报备制度。前往疫情风险较高的地区的人员,务必做好个人防护,最大程度降低传播风险;返苏后应主动配合落实核酸检测、隔离医学观察等防控措施

3.严格外出返苏人员管理。近期凡是有南京市、张家界、扬州等中高风险地区旅居史的人员,与确诊病例(含无症状感染者)有轨迹交叉的人员,要立即向所在地社区报备,开展核酸检测,并严格按照各项规定落实防控措施。离苏外出人员和所在企业应根据实际情况,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确保防疫安全。

三、严格执行施工现场防控要求

1.工地实行封闭管理。所有建筑工地应只开放一个进出口出入口使用期间,对进场人员要一一登记造册,核实身份证号、手机号码等关键信息,关键信息应及时通报所在地社区;要建立进出场登记和体温检测制度,必须由专人负责对进入人员进行测温。材料、设备进场应严格落实运输车辆、相关人员的消毒和卫生防护要求。

2.落实环境消毒制度。按要求对办公生活区域(工地食堂、宿舍以及厕所等)及其他人员活动场所开展预防性消毒、通风换气等措施。要深入开展新时代爱国卫生运动,认真执行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要求,保持施工现场卫生清洁。

3.加强卫生防疫宣传教育。在施工现场和生活区显著位置张贴卫生防疫宣传广告等,提高现场人员的防控意识,自觉做好自身防护。工程参建各方应对所有进场人员进行安全、卫生防疫等教育交底,交底应深入到每一家进场单位、每一个作业班组、每一名进场人员。鼓励符合条件的人员尽快到居住地附近新冠病毒疫苗接种门诊接种疫苗

4.准备必要的防疫物资。工程项目参建各方应配备足够的口罩、测温计、消毒液等疾病控制用品,储备不得少于一周用量

四、科学处置突发状况

施工现场一旦发现有体温不合格的,项目领导小组要立即启动应急处置方案,第一时间报120急救中心安排专车前往定点医疗机构发热门诊就诊,并按照防疫要求做好后续应急处置。经医疗机构确认疑似病例或确诊的,工程项目应立即停工并封锁施工场地,配合疾控部门开展防治。

五、有效落实属地监管责任

各市、区住建部门及其工程安监机构要认真落实属地部门监管责任,将疫情防控与安全生产工作同部署、同检查、同落实,统一纳入属地管理部门关于疫情防控的统一调度、统一监管。要督促辖区内工程项目严格落实疫情防控措施,严格执行疫情防控和安全管理措施“双到位”制度,持续保持全市建筑施工安全生产和疫情防控形势稳定。

除本通知外,中央、省、市有关疫情防控的要求,各单位要一并坚决落实。

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1年8月2日